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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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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文良诉被告聂青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792号 原告(反诉被告)吴文良。 委托代理人卢勇。 被告(反诉原告)聂青臣。 委托代理人李威亚。 原告吴文良诉被告聂青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792号

原告(反诉被告吴文良。

委托代理人卢勇。

被告(反诉原告)聂青臣。

委托代理人李威亚。

原告吴文良诉被告聂青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吴文良的委托代理人卢勇,被告聂青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威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文良诉称,2010年,被告租赁原告使用的位于驿城区王楼东组房屋,双方并签订租赁合同三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应尽义务,而被告只支付部分租金,下欠拒不交纳。请求依法判令: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81000元,电费4317.3元及赔偿损失5300元(空调损失),共计90617.3元。

被告聂青臣辩称,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1、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租金81000元,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被告注册喜盈盈宾馆,合法经营,在租赁期间,被告每年都依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并不存在拖欠行为,虽然从2013年至今,租金没有支付,但在2012年6月11日,原告吴文良向被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1.5%,本金和利息计算至2014年4月22日,利息和本金共计66500元,并且原告欠被告猪肉款1082元(原告分别于2012年1月4日、2014年1月6日和2014年1月12日向被告出具欠条三份,共计猪肉款1082元),故猪肉款加上原告尚欠被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7582元。扣除被告尚欠原告的2013年的租金36000元,所以原告现在尚欠被告31582元(67582元-36000元)。而2014年的房屋租赁还未到期,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租金只能计算至2013年9月。故原告不应当在支付租金的期限之前,主张房屋租金的支付。因此被告并未拖欠原告的租金。2、关于电费问题,被告也并不拖欠原告的电费。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后,被告在经营宾馆期间,被告已独立开户,单独安装电表,被告直接去电业局交纳电费。3、关于原告诉称的5300元的损失问题,原告称5300元的损失是空调损失。被告将空调拉走是事实。但事实上,双方之间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将5台空调免费给被告使用,使用期限是随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该部分空调,被告方仍然正在使用,并没有变卖或转让,所以原告的诉请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4、原告所称的被告拒不交纳租金,事实上,被告多次致电原告,但是均无法接通,所以责任在于原告。因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损失,为此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立即对被告承租的房屋进行修缮;2、依法判令原告赔偿因房屋漏水给被告造成的损失20000元。3、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吴文良承担。诉讼中被告明确其反诉请求为:1、依法判令原告赔偿因房屋漏水给被告造成的损失20000元。2、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吴文良承担。

针对被告聂青臣的反诉,原告吴文良辩称,1、该房屋状况是在租赁时就已经形成了,而且被告在租赁时,就已经看过了该房屋。该房屋正常使用期间,应当由被告进行修缮。2、退一步讲,即使是原告房屋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也应当先自行修缮,然后将修缮费用和房屋状况通知原告。现被告没有履行修缮和通知义务,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也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文良(乙方)租用案外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王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楼东居民组(甲方)的门面楼一栋,双方于2010年6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为了发展经济,甲方愿将解放路南王楼北门门面楼五层全部租给乙方有偿使用,现经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房屋租用时间从2010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10日止,共为8年,租赁期满后,需经双方协商再续合同,如乙方继续使用,可由乙方优先使用。如有政府拆迁或外商开发,互不赔偿。2、门面楼每年租金陆万元整(60000.00),每年要一次性结清一年的租金。水电按表计算,用多少由乙方自负。3、甲方需将门面楼全部整修,达到水、电、下水道三通可以使用后,再交给乙方开始计算租金。4、乙方在承租期内,有房屋出租和转让权,但乙方无论出租和转让给谁,甲方只承认乙方,一切事务及每年房屋租金仍由乙方负责,任何人不能代替。5、如遇到没能料到而发生的事情,甲方要支持和帮助乙方协调解决,以保障乙方的合同权益等条款。合同一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后原告吴文良又将其承租该楼中的二、三、四、五层转租给被告聂青臣。原告吴文良(甲方)与被告聂青臣(乙方)于2010年9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经甲方与王楼东组(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同意将解放路西段门面楼四、五层全部转租给乙方使用,协商后达成协议如下。1、乙方所租房屋使用时间随甲方所租使用时间一致,从2010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0日止,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租用,乙方也优先继续租用,若甲方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租用,本合同终止。2、房屋两层租金定为壹年壹万陆仟元整,一年到期后,甲方房屋租金有变动,乙方也按比例而变动,随行就市,一年一清。3、乙方经营所用的水费、电费按表计算,每两月一清。4、乙方在租用期间,如遇政府拆迁或外商开发,双方互不赔偿。5、乙方经营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所负担等条款。签订合同二当日,原告将四、五层的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2011年9月15日,原告吴文良(甲方)与被告聂青臣(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以下简称合同三),约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甲方愿将所租王楼东组门面楼三楼一层六间全部转租给乙方有偿使用,并达成协议如下。1、乙方所租房屋使用时间可以随甲方所租房屋使用时间一致,从2010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10日止,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租用,乙方也优先继续租用。若甲方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租用,本合同终止。2、三楼一层房屋租金第一年为一万元整(10000.00元整),以后随行就市,一年一清。3、乙方经营所用的水费、电费按表计算,每两月一清。4、乙方在租用期间,如遇政府拆迁或外商开发,双方互不赔偿。5、乙方经营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所负担等条款。签订合同三当日,原告将三层的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2012年9月1日,原告吴文良(甲方)与被告聂青臣(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以下简称合同四),约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甲方愿将所租王楼东组门面楼二楼一层六间全部转租给乙方有偿使用,并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租给乙方使用时间可以随甲方所租合同时间一致,从2012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10日止,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租用,乙方也优先继续租用。若甲方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租用,本合同终止。2、甲方二楼六间全部是甲方已装修,乙方若改装需通知甲方,经许可后才可动工,另甲方还有空调五台,72柜机一台,50柜机一台,35挂机三台,一共五台都属甲方租给乙方使用,合同到期后,乙方要保证完整无缺交给甲方。3、二楼一层六间租金第一年为一万元整,以后随行就市,一年一清。3、乙方租用期间,水费、电费自负。4、乙方在租用期间,如遇政府拆迁或外商开发,双方互不赔偿等条款。签订合同四当日,原告将二层的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后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酿成纠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