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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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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士友与被告李建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向士友。 被告李建威。 委托代理人苗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士友与被告李建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向士友。

被告李建威。

委托代理人苗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士友与被告李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士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审 判 员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