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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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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寇青环诉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92号 原告寇青环。 委托代理人李红耀。 委托代理人王新安。 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青环诉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92号

原告寇青环。

委托代理人李红耀。

委托代理人王新安。

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青环诉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寇青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财产保全费860元,合计1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审 判 员  蒋沛森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