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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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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富强诉被告魏然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0号 原告宋富强。 被告魏然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富强与被告魏然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0号

原告富强

被告魏然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强被告魏然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富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