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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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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安会诉被告樊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394号 原告宋安会。 委托代理人蔡海彬。 被告樊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安会诉被告樊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安会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394号

原告宋安会。

委托代理人蔡海彬。

被告樊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安会诉被告樊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安会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安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沛森

审 判 员  王晓贞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瑞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