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394号 原告宋安会。 委托代理人蔡海彬。 被告樊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安会诉被告樊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安会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安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沛森 审 判 员 王晓贞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瑞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