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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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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卫蔡华诉被告张海峰张恒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893号 原告孙卫。 原告蔡华。 委托代理人孙卫。 被告张海峰。 被告张恒东。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蔡华诉被告张海峰、张恒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卫、蔡华于2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893号

原告孙卫。

原告蔡华。

委托代理人孙卫。

被告张海峰。

被告张恒东。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蔡华诉被告张海峰、张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孙卫、蔡华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卫、蔡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审 判 员  蒋沛森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瑞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