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893号 原告孙卫。 原告蔡华。 委托代理人孙卫。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蔡华诉被告张海峰、张恒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卫、蔡华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卫、蔡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审 判 员 蒋沛森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瑞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