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建设诉被告聂黎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32号 原告孙建设。 委托代理人孙汝生。 被告聂黎明。 原告孙建设与被告聂黎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设及其委托代理人孙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32号

原告建设

委托代理人孙汝生。

被告黎明

原告建设被告黎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设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汝生、被告聂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建设诉称,2013年6月8,原告为了承包驻马店市确山县竹沟镇凤凰小区的工地,向被告聂黎明支付了20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原告到该工地上施工时,该工地上的负责人不让原告施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20000元,被告均未返还。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风险抵押金20000元。

被告聂黎明辩称,其为了到驻马店市确山县竹沟镇凤凰小区施工,向原告交纳了风险抵押金20000元,原告给其出具的收条已丢失,其也未到该工地施工,其于2013年6月8日,向原告要回了20000元的押金,并向原告出具收条份,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孙建设风险抵押金20000元。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原告孙建设与被告聂黎明经协商,被告拟将驻马店市确山县竹沟镇凤凰小区工地交于原告施工,并收取原告风险押金2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孙建设风险抵押金贰万圆整(20000.00元),聂黎明,2013.6.8号”。被告收取风险抵押金后,未将驻马店市确山县竹沟镇凤凰小区工地交于原告施工。后原、被告经协商未果,酿成纠纷。

另查明,原被、告均不具备建设工程的施工资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条及原、被告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聂黎明拟将确山县竹沟镇凤凰小区工地交于原告孙建设施工,并收取原告风险抵押金20000元,双方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因原、被告均不具备建设工程的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应当认定无效,故原、被告形成的合同关系应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因无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收取了原告的抵押金2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且被告也未将该工程交于原告施工,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抵押金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是原告收取其20000元的抵押金,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聂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建设返还抵押金20000元。

被告聂黎明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聂黎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鸣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