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79号 委托代理人冯贺领。 被告张学朝。 原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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