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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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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中卫诉被告张友超郭寿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132号 原告齐中卫。 被告张友超。 被告郭寿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中卫诉被告张友超、郭寿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132号

原告中卫

被告张友超。

被告寿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卫诉被告张友超、郭寿生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中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0,减半收1065元,由原告齐中卫负担。

审判员  刘亚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