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黄爱菊。 委托代理人景齐志。 法定代表人王海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根营。 委托代理人曹勇,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菊诉被告驻马店市欢乐爱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爱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黄爱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婧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