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47号 原告黄小华。 委托代理人马心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华与被告周志伟、赵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小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鸣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