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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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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小华诉被告周志伟赵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47号 原告黄小华。 委托代理人马心广。 被告周志伟。 被告赵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华与被告周志伟、赵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47号

原告黄小华。

委托代理人马心广。

被告志伟

被告赵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华与被告周志伟赵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小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鸣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