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133号 原告韩桂宝。 委托代理人宋宁、权利华。 法定代表人宋军民。 委托代理人张力、付洋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桂宝与被告驻马店市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桂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鸣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