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453号 被告阮海娟。 原告刘海泳与被告阮海娟、孙小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亚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泳与被告阮海娟、孙小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海泳诉称,2013年12月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二被告将位于解放路中乐国际公馆8号楼西单元9层904号房屋一套以69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刘海泳。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二被告也将该房交付给原告,现原告已装修入住至今,但被告未按约定为原告办理房产手续。故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被告阮海娟辩称,其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已向被告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其也向原告交付了该房屋。故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有效合同。 被告孙小虎辩称,该套房屋系其母亲即本案被告阮海娟所购买,被告孙小虎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为原告与被告阮海娟签订合同时,被告孙小虎也在场,原告为了放心所以也让被告孙小虎在合同中签字。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原告刘海泳(乙方)与被告阮海娟、孙小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1、甲方将其购买的位于驻马店市解放路中乐国际公馆8号楼西单元9层904号房屋以690000元价格出卖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140.19平方米;2、付款方式为现金,双方约定2013年12月30日办理房屋交割手续。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房产的产权过户办证手续,甲方保证上述房产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一概由甲方负责清理;3、因甲方的房产证没有办理,只有买卖合同书,甲方负责把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到开发商办理更名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变更房地产合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但办理房产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必须在2014年12月30日前为乙方办理完毕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被告阮海娟支付购房款690000元,同日,被告阮海娟也将该房交付给原告,原告接收房屋后便进行装修,现原告已入住该房至今。 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条,物业交割单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在卷,经当庭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二被告也依约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双方所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返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故原告请求确认其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刘海泳与被告阮海娟、孙小虎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阮海娟、孙小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亚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