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22号 原告于存山。 被告王化民。 委托代理人吴彦东。 法定代表人江河。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刘清华。 被告姚春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存山与王化民、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姚春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存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鸣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