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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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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存山诉王化民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姚春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22号 原告于存山。 被告王化民。 委托代理人吴彦东。 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河。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刘清华。 被告姚春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存山与王化民、河南天桥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22号

原告于存山。

被告王化民

委托代理人吴彦东。

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河。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刘清华。

被告姚春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存山与王化民、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姚春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存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鸣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