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830号 原告丁淑伟。 委托代理人王伟。 原告丁淑伟与被告陶小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淑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审 判 员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瑞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