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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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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淑伟与被告陶小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830号 原告丁淑伟。 委托代理人王伟。 被告陶小路。 原告丁淑伟与被告陶小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830号

原告丁淑伟。

委托代理人王伟。

被告小路

原告丁淑伟与被告小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淑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审 判 员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瑞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