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781号 原告丁咏。 法定代表人胡海瑞。 被告董俊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咏与被告驻马店市祥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少强、董俊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任鸣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