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538号
申请人阳谷鑫源橡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0922779,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4日,出票人为驻马店市三润田实业有限公司,出票行及付款银行均为驻马店银行营业部,收款人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0000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阳谷鑫源橡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亚楠
审判员 刘 林
审判员 王晓贞
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