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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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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084号 原告关某某。 被告吉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庆宁,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084号

原告某某

被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庆宁,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