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861号 原告张其祥,男,1956年3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祥与被告赵金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祥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其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其祥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