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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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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其祥与被告赵金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861号 原告张其祥,男,1956年3月21日生。 被告赵金柱,男,1980年12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祥与被告赵金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祥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861号

原告张其祥,男,1956年3月21日生。

被告赵金柱,男,1980年12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祥与被告赵金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祥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其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其祥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