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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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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洋洋与被告郑来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483号 原告刘洋洋。 被告郑来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洋与被告郑来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483号

原告洋洋

被告郑来付。

本院在审理原告洋洋被告郑来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洋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