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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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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振全诉被告驻马店市第二初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4009号 原告刘振全。 被告驻马店市第二初级中学。 委托代理人郭彦华。 委托代理人周耀河。 原告刘振全诉被告驻马店市第二初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4009号

原告刘振全。

被告驻马店市第二初级中学

委托代理人郭彦华。

委托代理人周耀河。

原告刘振全诉被告驻马店市第二初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振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振全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