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4009号 原告刘振全。 委托代理人郭彦华。 委托代理人周耀河。 原告刘振全诉被告驻马店市第二初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振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振全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