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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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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康秀诉被告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袁护林张春生张留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刘康秀。 被告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卫刚。 被告袁护林。 被告张春生。 被告张留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康秀与被告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袁护林、张春生、张留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刘康秀。

被告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卫刚。

被告袁护林。

被告张春生。

被告张留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康秀与被告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袁护林、张春生、张留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康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