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刘康秀。 法定代表人阙卫刚。 被告袁护林。 被告张春生。 被告张留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康秀与被告驻马店联顺食品有限公司、袁护林、张春生、张留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康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