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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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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增仁刘改玲诉被告刘月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91号 原告刘增仁。 原告刘改玲。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青。 被告刘月玲。 原告刘增仁、刘改玲诉被告刘月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91号

原告刘增仁。

原告刘改玲。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青。

被告刘月玲。

原告刘增仁、刘改玲诉被告刘月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增仁、刘改玲及委托代理人陈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月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增仁、刘改玲诉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被告及其丈夫鲁中会在驿城区老街办事处老街居委会四组建有四间楼房(每层两间)。1989年8月份二原告及其子女到驻马店生活,暂住于上述房屋内。1996年,鲁中会因单位集资房屋缺钱向原告夫妻借款4万元。2000年4月份,鲁中会称借二原告的钱还不上了,将老街的房子给二原告,刘月玲将房产证原件和她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刘改玲。后因过户费问题,双方商量暂不过户,但二原告先后两次委托亲属代为办理换发房产证。二原告对房屋进行了整修,居住至今。2013年11月份,鲁中会去世,后被告刘月玲反悔,提出要房子,二原告不同意,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被告拒不同意协助,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刘改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刘月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刘改玲与被告刘月玲系同胞姊妹关系;被告刘月玲及其丈夫鲁中会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老街居委会四组建有楼房四间。二原告于1989年来到驻马店,暂住于上述房屋内;1996年,鲁中会因单位集资购房向二原告借款4万元,至2000年4月份,鲁中会夫妻称借二原告的钱还不上了,将老街的房子给二原告,二原告表示同意,随后被告刘月玲将房产证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原告。2000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就诉争房屋转让事宜达成协议,以证明的方式显示,该证明载明“兹有小院一处,楼房上下各四间,转在刘增仁名下,特立字据,以作证明。转方刘月玲,接方刘增仁”。上述证明接方一栏由原告刘增仁捺印,转方一栏由被告刘月玲加盖印章。2013年,被告的丈夫鲁中会去世,后原、被告双方因房屋过户问题形成纠纷,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另查明,1、审理中,原告提交2005年6月13日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驻国土(2005)148号通知一份、2005年6月20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的驻市国用(2005)第6611号土地使用证及地籍调查表一份,经审查核实,坐落于老街四队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告刘增仁;2、原告称其持有诉争房屋的房产证原件(房权证号:070092),该房产证系2006年第二次换发,并提交了产权产籍管理所开具的收据一份,该收据显示的项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费;3、诉讼中,原告提交其从驻马店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调取刘月玲个人档案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证明中刘月玲加盖的印章与档案中的印章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明、通知、地籍调查表、收据等证据及原告陈述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诉争房屋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并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证明”一份,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被告将其借原告的4万元折抵房款,并将诉争房屋及房产证交付给二原告,后又与原告刘增仁签订了关于房屋转让的协议。审理中,原告称其从1989年居住至今,并提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驻市国用(2005)第6611号土地使用证及地籍调查表一份,经审查核实,诉争房屋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刘增仁。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房产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刘月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刘增仁、刘改玲办理房产(房产位于驻马店市老街四组,房权证号:070092)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8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2320元,由被告刘月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丽莉

审 判 员  蒋沛森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瑞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