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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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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党国全诉被告驻马店市蓝马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731号 原告党国全。 被告驻马店市蓝马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国全与被告驻马店市蓝马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731号

原告党国全。

被告驻马店市蓝马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国全与被告驻马店市蓝马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国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