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082号 原告余敏。 委托代理人赵建成。 被告姜凤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敏与被告姜凤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