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658号 委托代理人朱明兰。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 法定代表人徐淳鸿。 委托代理人周晓华、王重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营与被告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国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鸣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