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驻马店市古栗源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590号 原告驻马店市古栗源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新民。 被告河南三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建成。 原告驻马店市古栗源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590号 原告驻马店市古栗源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新民。 被告河南三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建成。 原告驻马店市古栗源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古栗源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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