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548号 委托代理人魏莹。 被告刘东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东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丽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