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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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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巍舰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驻马店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299号 原告张巍舰,男,汉族,住泌阳县赊湾镇。 法定代表人张大帅,男,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刘宗会,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景齐志,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299号

原告张巍舰,男,汉族,住泌阳县赊湾镇。

法定代表人张大帅,男,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刘宗会,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景齐志,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

法定代表人岳荣喜,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承啸,男,汉族,该院神经外科医生,住黄淮学院。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中心血站。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王金林,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栗玉华,男,汉族,该单位职工,住驻马店市乐山路。

委托代理人赵玉景,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巍舰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驻马店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

巍舰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

被告驻马店市则需血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巍舰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中心血站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巍舰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中心血站的起诉。

审 判 长  马 伟

审 判 员  高世一

人民陪审员  高 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