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祁玉梅,该校校长。 被告马现理。 被告高红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灵芝与被告驻马店市第十四初级中学、马现理、高红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灵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灵芝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信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