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X,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 委托代理人胡留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X与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XX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XX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XX负担。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