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353号 负责人潘建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清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清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秋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