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772号 原告陈勤。 负责人殷淑华,该单位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勤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工人文化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勤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信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