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108号 原告秦X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 原告李XX,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XX,男,52岁,住址同上。 被告秦XX,男,49岁,住址同上。 被告秦XX,男,44岁,住址同上。 被告秦XX,女,41岁,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X、李XX与被告秦XX、秦XX、秦XX、秦X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XX、李XX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XX、李XX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XX、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XX、李XX负担。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