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759号 原告段志恒,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梅香,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漫涛,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来喜,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志恒、李思贤与被告段国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志恒、李思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志恒、李思贤负担。 审 判 长 马 伟 审 判 员 高世一 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曾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