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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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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志恒李思贤与被告段国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759号 原告段志恒,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李思贤,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同上。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梅香,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759号

原告段志恒,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李思贤,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同上。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梅香,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漫涛,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荣,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来喜,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志恒、李思贤被告国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志恒、李思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志恒、李思贤负担。

审 判 长  马 伟

审 判 员  高世一

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曾 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