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057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 委托代理人高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姬海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刘亚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