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062号 委托代理人张凯。 委托代理人王启成。 委托代理人张易。 委托代理人赵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金顶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科达新铭丰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市金顶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审 判 员 刘亚楠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