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857号 委托代理人王锋。 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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