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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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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胡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51号 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锋。 委托代理人李康康。 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 被告胡传江。 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胡

河南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51号

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锋。

委托代理人李康康。

被告河南天桥设工程公司。

被告胡传江。

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桥设工程公司、胡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