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859号 委托代理人王锋。 委托代理人景镐举。 被告郭德喜。 被告安文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德喜、安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0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审 判 员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肖瑞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