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297号 法定代表人姜振。 委托代理人冯贺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松林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