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76号 委托代理人赵伦领、王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欧凯龙家俬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欧凯龙家俬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欧凯龙家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秉光 审 判 员 蒋沛森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瑞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