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651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 委托代理人董中良、韩辉。 法定代表人王冲。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40元,减半收取70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