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196号 法定代表人胡彦国。 委托代理人焦志刚。 被告张青国。 原告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青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