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200号 委托代理人焦志刚。 被告常文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文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