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985号 法定代表人袁大命。 被告霍卫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红歌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卫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红歌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