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8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红歌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红歌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市红歌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红歌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丽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