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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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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粤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红、第三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卷烟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075号 原告驻马店市粤信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玉祥。 被告王全红。 第三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卷烟厂。 委托代理人耿显黎。 原告驻马店市粤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075号

原告驻马店市粤信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玉祥。

被告王全红。

第三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卷烟厂。

委托代理人耿显黎。

原告驻马店市粤信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全红、第三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卷烟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粤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审 判 员  刘 林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