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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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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凯驻马店天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17号 原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崔涛峰(实习)。 被告陈凯。 委托代理人韩星。 被告驻马店天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17号

原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崔涛峰(实习)。

被告凯。

委托代理人韩星。

被告驻马店天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杰。

委托代理人张朋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凯、驻马店天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婧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