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崔涛峰(实习)。 委托代理人韩星。 法定代表人王超杰。 委托代理人张朋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凯、驻马店天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婧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