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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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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982号 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祥宝。 委托代理人李会。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 被告江西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美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新创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982号

原告驻马店市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祥宝。

委托代理人李会。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

被告西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美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西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责任编辑:国平